《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本文主要探讨涉及违法收购铁路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疑问一: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哪些规定?
解析:这里的国家规定,应做广义理解,包括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当然限于国家层面的规定,而不包括地方法规或规章(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释义再版)。在这里主要是指《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疑问二:本规定的处罚对象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解析:《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如果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处罚对象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但是如果这样理解,就会造成打击漏洞,比如个人收购废旧专用器材,实务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案例,有一些流动经营者,既不属于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也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就是把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转卖给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对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等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管理秩序,因此应当予以打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明确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予以治安处罚,并没有像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那样限定处罚主体为典当业工作人员,因此本规定的处罚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同样公通字(2020)8号关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违法行为适用中同样指出:对个人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从侧面也证实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处罚对象应为一般主体。
疑问三:铁路废旧专用器材有哪些?
解析:本规定中的废旧专用器材,主要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根据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分类》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各种铁路废旧专用器材主要包括: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
疑问四:废品收购业经营者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否可以随意收购铁路废旧专用器材?
解析: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但是,铁路废旧专用器材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废旧金属收购业收购铁路废旧专用器材,因此仅有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范围的营业执照,不能随意收购铁路废旧专用器材。经过咨询多位内部人士了解到,铁路废旧专用器材必须由单位统一回收后,开具相关证明,由指定的有资质的企业收购(有内部文件)。
疑问五:废品收购站违法收购铁路废旧专用器材,铁路公安有没有管辖权?
解析:铁路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铁路公安的管辖规定,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一些重要的废旧的铁路专用器材一旦流入社会,将会对铁路运输安全产生重大威胁,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因此铁路公安机关对违法收购铁路废旧专用器材拥有管辖权。